學生獎懲規定(10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學生獎懲規定

西元2008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西元2013年07月16日 中華民國101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西元2014年07月02日 中華民國10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西元2015年08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

1. 依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01月08日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中華民國99年06月15日函頒修正之《臺北市高級中學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參考原則》暨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定之。

2. 本辦法係依據本校實際狀況訂定,學生之行為獎懲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3. 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二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事,作為輕重參考: 

1.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 行為之手段與時所受外在情境影響。

3.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危險或損害。

4.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活與家庭。

5.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 行為後之態度。


第三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處,分下列各項:

1. 獎勵:
嘉獎。
小功。
大功。
獎品、狀 。
其他獎勵。

2.懲處: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依個案情節輕重考量:
有尊長及協助老弱,婦孺之事實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作業(含週記及手札)書寫認真,值得獎勵者。
熱心服務公勤,負責盡職者。
掃除工作特別盡職者。
領導同學們為團體服務者。
擔任老師小助手負責盡職(有特別事證者)。
擔任幹部負責盡職者。
糾察值勤出優良者。
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者。
團體活動確實有成績表現者。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現優良者。
參加全校比賽或活動獲前三名。
參加區域性比賽榮獲季、殿軍者。
賃居生表現良好者。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依個案情節輕重考量: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譽者。
參加區域性比賽榮獲冠、亞軍者。
參加全國性比賽榮獲季、殿軍者。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現金逾一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之現金或等價物品。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對學校交付任務能如期完成者。
參加重大集會演出(含彩排)表現優良者。
當選優良學生者。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依個案情節輕重考量 :
愛護學校或同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譽者。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
參加全國性比賽榮獲冠、亞軍者。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拾獲鉅金不昧,現價值逾二萬元以上之現金或等價物品,且經相關單位佐證屬實者。
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知被發現查明情節屬實值得表揚者。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6. 有前列第七項各款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予別獎勵。

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依個案情節輕重考量 :
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不聽班級幹部或糾察善意勸告,情節輕微經導後仍知改正者。
各項集會活動,有吵鬧、叫囂或不服從師長糾正,已影響秩序,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未依規定繳交各項作業、週記或手札,經催無效者。
手札未依規定按時給家長簽名,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成績單回條或各項須知未繳,屢次催無效者。
週記、手札及作業抽查無故缺交,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偷閱他人日記、週手札或信件者。
無正當理由棄權參加校內競賽活動者,經規勸後仍不知改正者。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情節輕微者。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違反師長及班級規 定事項,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生活教育違規多次而影響班級整潔、 秩序競賽成績,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上課遲到(含升旗、晨讀)次數達10次者 ,經勸阻後仍未改正者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請假程序者。
上課時未依規定攜帶教學用品(含樂器、作業等),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上課時不專心聽,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上課態度欠佳,屢勸無效者。
私自調換座位,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言行失當 、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服裝儀容不符規範,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未依規定按時打掃,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未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擔任幹部不盡職,有具體事實惟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服務公勤不盡職者,有具體事實惟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擔任掃除工作不盡職,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居住地址變動未報備,致資料無法寄達父母或監護人情節輕微者,經勸阻後仍未改正者。
刻意觸動安全設備(消防器材、保全系統等),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物受損情節輕微者。
試場違規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知改正者。
逾時未辦妥註冊手續者。
課程進行中從事與學習無關(如飲食、聊天看課外讀物……等)之行為,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警告者。

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依個案情節輕重考量。
攜帶違禁品到校者(如:菸酒、打火機麻將撲克牌色情光碟、 漫畫電動玩具……等)。 
寒(暑)假無故未到校參加護打掃工作者。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經勸告仍未修正者 。
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擅自外出或進校逃避登記,經勸告仍未修正者。
借穿(給)他人衣物致登記錯誤者。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現金價值逾一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之現金或等價物品,情節較重者。
不聽師長指正屢勸者。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態度惡劣,屢勸不聽者。
作業、週記手札等缺交,催繳無效屢勸不聽者。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輕微者 。
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演出或比賽等(含彩排),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曠課多節, 經勸阻後仍未改正 ,滿20節(含)者。
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嚴重者。
於鬥毆事件中參與圍觀、助勢者。
朋友交往言行輕佻不雅,情節微者 。
言行不檢,情節嚴重屢勸聽者。
破壞環境衛生,情節嚴重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服務公勤不盡職,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且屢勸不聽者。
擔任幹部不盡職,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且屢勸不聽者。
執行糾察勤務, 不依規定服公勤。
未遵守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搭乘無照駕駛的汽機車者。
攜帶食物飲料等進入術科教室者。
校內、外言語衝突,情節輕微者。
違反賃居生規定,查獲禁品、擾亂安寧深夜在外遊蕩者。
在校內未 經允許擅自使用手機,或發出聲響者勸阻後仍改正者 。
未向師長報備於課堂中擅自使用影音電子產品者。
未經報備參加校外活動者。
在校外或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 惡意攻擊學校、師長、同學等,情節輕微者。
未經申請騎乘機車上下學者。
騎乘機車雙載。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小過者。

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依個案情節輕重考量 :
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等,情節嚴重者。
出入禁止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
威脅、恐嚇勒索霸凌傷害他人等行為者。
違反性騷擾有具體事實案件,經性別平等委員會確認,情節輕微者。
違反團體規定 ,情節嚴重,經勸導後仍再犯者。
為首於校內、外聚眾滋事,情節嚴重者。
對師長不敬,言行不檢、惡劣,態度傲慢經勸告仍未修正者。
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考試舞弊有具體事證者。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
竊盜行為有具體事證,情節嚴重者。
冒用或偽造文書者。
惡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在校外或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 惡意攻擊學校、師長、同學等,破壞校譽情節嚴重者。
參與不當演出,致影響校譽者。
無照駕駛者汔(機)車。
朋友交往超越常規,情節嚴重者。
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大過者。

10.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留校察看:
在校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德、群育表現不符規範者。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情節嚴重移送警察機關辦理)。
吸食、注射或販賣違禁藥品(情節嚴重者移送警察機關辦理)。
在校外滋事經警察機關移送法辦,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對他人性侵害、公然猥褻或有妨風化之行為,經性別平等委員會確認者。(情節嚴重移送警察機關辦理)
朋友交往言行輕佻不檢,情節特別嚴重者。
其他不良行為適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第四條 備註:

1. 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教官加強輔導;大功、大過應會知輔導教師、輔導教官簽註意見後,由學務處簽請校長核定公布;特別獎懲,得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長核定公布。

2. 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補充定以外者,應立即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將決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3.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如對懲處有不服者,於送達通知書次日起二十內,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4.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銷及懲罰存記處理原則另訂之。

5.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款各目規定,參考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為事實紀錄並視需要出具體建議。

6.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長核准後報教育局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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