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95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西元2007年01月23日 中華民國95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5年07月18日〈臺參字第0950104957B號〉令修正發布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


第二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成績考查分為德行成績及學業成績兩項。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制計分法,以100為滿分,60分為及格。計算各項(科)目及學期成績平均,如有小數時,均四捨五入,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 第二章 德行成績

第五條 德行成績考查旨在培養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其重點為肯定自己、珍惜 生命、負責任、重榮譽、勤勉勵學、謙恭有禮、樂觀進取、誠實守信等。


第六條 德行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計法,以80分為基本分數,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第七條 學生成績得採下列標準轉換等第計分法:

1. 90分以上至100分為優等。

2. 80分以上未滿90分為甲等。

3. 70分以上未滿80分為乙等。

4. 60分以上未滿70分為丙等。

5. 未滿60分為丁等。


第八條 德行成績之考查,每學期以80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社團活動及生活競賽等相關資料初評後,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其加減分數基準如下:

1. 導師考核德行成績,加減分數以7分為限。惟加減4分(含)以上需提書面說明。

2. 學生出缺席考核:
全學期全勤(出缺席未扣分及未請事、病假者)者加3分。
曠課1節課(或1小時)者減0.5分。集會無故缺席者以曠課論。
上課、或集會遲到者、或升降旗無故缺席者,一次減0.25分。
事假每小時減0.1分,但因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准假在1週以內者不予減分。超過1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
病假不予減分,但連續3天(含)以上,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另病假超過20節(含)者,由導師列註原因加強控管;超過40節(含)者,需附全身健康檢查報告書。
第二、三款曠課或無故缺席之情形,如經警告以上之處分時,應僅依獎懲規定減分,避免重複。
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到42節課(含)以上者,應予召開臨時學務會議討論懲處。


第九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類別如下:

1. 獎勵:
嘉獎。
小功。
大功。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2. 懲罰: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以一次為限)
輔導轉學。
移送司法或相關單位處理。
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 「德行成績計算考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依出缺席考察結果而予加減分。

2. 依獎懲結果而予德行加減分:
記大功者,每次加7分。
記小功者,第一、二次加2分,第三次加3分。(採2、2、3、2、2、3……循環加分)
記嘉獎者,每次加1分。
記大過者,每次減7分。
記小過者,第一、二次減2分,第三次減3分。(採2、2、3、2、2、3……循環減分)
記警告者,每次減1分。

3. 參加校內外團體活動,表現優、劣者,導師或有關教師得建請加減其德行成績,惟最高以7分為限。加減4分(含)以上需提書面說明。

4. 依日常表現(含校內外各種活動及言行舉止)綜合考查,由導師或有關教師及期末學務會議決議加減其德行成績,最高以7分為限,惟加減4分(含)以上需提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 本校就前兩條考查事項訂定下列考查或實施要點(含標準、表冊)提校務會議審議,經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1. 學生出缺勤考查要點。

2.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3. 輔導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4. 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

5. 學生請假規定。

6. 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7. 學生參加校外活動規定。

8. 其他考查事項。


第十二條 德行成績列為丁等者需提報期末學務會議審議處理,德行成績列為丁等可處以:

1. 留校察看處分。本學期德行成績高於60分以60分計算,低於60分則維持原分數計算;下學期德行成績以60分為基本分數。

2. 輔導轉學。


第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考查,應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列入德行成績計算。


第十四條  學期中經學務會議決議發佈留校察看之學生,其德行成績仍以60分為基本分數;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依《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如合於學校所訂定之「留校察看」、「輔導轉學」或「移送司法或相關單位處理」者,應召開學務會議為前述處分之決議,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十六條 德行成績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德行,考查除成績之評定外並應以文字評述。


第十七條: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德行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 第三章 學業成績之考查

第十八條: 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60分為及格;及格分數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即授予學分。學生學期成績之評量,包括定期測驗及日常考查,第一次定期測驗及第二次定期測驗之平均占學期總成績30%,第三次定期測驗占學期總成績30%,日常考查占學期總成績40%。 


第十九條:學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40分以上之科目可參加補考,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60分計,補考以一次為限。

2. 補考不及格,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3. 補考不及格者,可申請參加重修學分教學,重修評量及格者,則授予學分;重修評量不及格者,依前兩項之規定辦理,其學期成績以重修評量成績計。

4. 上下兩學期成績係獨立計算,各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該學期之學分。

5. 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學生不及格標準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可參加補考,標準為原標準及格分數降低20分;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原標準及格分數登記,補考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重(補)修科目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1. 重(補)修科目不及格時,得繼績申請重修。

2. 選修科目不及格時得修習其他科目代替。

3. 重(補)修學分期間,德行成績一併列入該學期之成績考核;寒暑重(補)修而有跨兩學期情形者,則一律併入後一學期考核。


第二十一條 科目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處理:

1. 學(科)生在轉入後,應補修科目得在不延長學生修業年限原則下補修完畢。

2. 轉學(科)生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應補修專業科目在30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3. 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依《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成績有下列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

1. 各年級學生不及格科目學分數(含重、補修科目學分)達該生修習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2. 不及格科目過多,重修有困難者。

3. 同一學年以重讀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科學分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重補修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手續。


第二十五條  開、編班原則:以同科目編成一班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授課內容:以原授課內容為主。

第二十七條  由各指導教師依成績考查辦法給予評量,並將全部重、補修學分成績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及格科目部分並授與學分。

第二十八條  學生重、補修學分、在授課時間未達二分之一前得申請期中退選,其成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但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 第四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學科累計學分達教育部所定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

2. 各學年德行成績均及格。

3. 修業期限為日間部未逾5年,夜間部未逾6年。

前項第三款所定修業期限,包括重讀、延修期間,但不包括休學期間。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計算方式,由本校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前項上學期學業不及格科目成績之學分數,包括補考後之學分數。但不包括重補修之學分數。


第三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得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前項學科鑑定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本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其成績優異標準,由本校另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要點經陳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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