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西元2016年08月12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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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

西元2015年09月14日 修訂
西元2016年08月12日 修訂

第一條 依據:

1.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公告《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準則》。

2.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0日 〈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3. 中華民國105年08月12日 鈞長召開留查學生管理機制會議指裁示辦理。


第二條 留校察看學生必須簽具家長切結保證書;另個人資料如有更動請導師隨時補強。


第三條 留校察看學生由生活輔導組製作輔導專冊(每人一冊),每兩週由導師約談一次、每月由輔導教官、科主任、輔導老師約談輔導一次、每2個月由學務主任約談輔導一次;輔導紀錄放置於個人輔導專冊內備查,學生應主動向各約談人依規定次數約談,作為期末學務會議時參考依據。


第四條 留校察看學生在管制期間內(一學期),如因表現優異獲記功嘉獎獎勵者,其獎勵建議單於校長核准後,暫存放於輔導專冊,俟管制期滿後,始得登錄至個人成績。


第五條 留校察看學生在管制期及學期中,經由導師、科主任等,應定期於導師會議中提報其學習及生活常規,表現不佳(有具體事證)得由生活輔導組報請校長同意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六條 留校察看學生於學期末表現良好,且輔導紀錄完整者,經由學務會議另行提報「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事否撤銷留校察看之處分。


第七條 留校察看學生由導師負責管制,除公假、喪假、病假外,一律不得請假。


第八條 本注意事項若有不足或需補充之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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