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本校實際狀況訂定。
第二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1.獎勵:
德育
嘉獎
小功
大功
群育
加1分至3分
加4分至6分
加7分
2. 懲罰:
德育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
輔導轉學
群育
扣1-3分
扣4-6分
扣7分
第三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嘉獎或加群育分數1分至3分:
1. 擔任班級幹部或出任公差表現良好者。
2. 參加班、科內演出、比賽展覽,表現良好者。
3. 拾金不昧,價值輕微者。
4. 自動為公服務者。
5. 勸告同學向善者。
6. 作業寫作認真。
7. 賃居生表現良好者。
8. 其他。
第四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小功或加群育分數4分至6分:
1. 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2.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提高校譽者。
3. 參加區域性比賽榮獲特優或參加校內比賽獲第一名者。
4. 保護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 見義勇為、扶幼敬老有顯著事蹟者。
6. 協助同學解決學業、生活之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7. 擔任校內糾察、維護交通安全、服儀管理、朝會秩序、整潔評分負責盡職者。
8. 參加校外演出、服務活動表現良好,且有主辦單位來函佐證者。
9. 當選優良學生者。
10. 對學校交付任務能如期完成者。
11.參加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表現優良者。
12. 其他。
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或特別獎勵或加群育7分: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蹟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2. 有特殊義勇行為,而獲優異之成果者。
3.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得冠軍者。
4. 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服務、成績特優者。
5. 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6.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7. 拾獲鉅金不昧者。(經警察單位佐證者)
8. 參加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表現優異者。
9. 其他。
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警告或扣群育1分至3分:
1. 違反校規情節輕微者。
2. 對師長禮貌不週或侮謾同學者。
3. 與同學吵鬧情節輕微者。
4. 違反教室規則者。
5. 不遵守公共秩序或言語態度不檢者。
6. 參加集會或升旗態度隨便者。
7.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8. 不熱心公益或團體活動者。
9. 服務不力或遇事推諉敷衍者。(經相關單位佐證者)
10. 無故不參加週會者。
11. 作業未繳或不認真寫作者。
12. 遺失或考試未帶學生證者。
13. 服裝儀容不合規範,屢勸不聽者。
14. 其他。
第七條: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或扣群育4分至6分:
1. 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2. 未經報備擅自外出或進校逃避登記者。
3. 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 損壞公物未復原者。
5. 閱讀不正當之書刊者。
6. 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7. 塗繪牆壁公物有礙觀瞻者。
8. 攜帶違禁品到校者。
9. 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10. 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情節輕微者。
11. 挑撥離間惹事生非者。
12. 假託事故圖免公勤者。
13. 歪曲事實散佈謠言,致影響學校或他人聲譽者。
14. 參加校外活動未經報備核准者。
15. 違反駕駛汽、機車規定者。
16. 曠課達20節(含)課者。
17. 服裝儀容不合規範,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18.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演出(含綵排),情節輕微者。
19. 在校內手機未關機,致發出聲響或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手機者。
20. 在課堂中擅自使用影音電子產品者。
21. 違反賃居生規定,在寢室內查獲違禁品、擾亂安寧、深夜在外遊蕩者。
22. 居住地址變動未報備,致資料無法寄達父母或監護人者。
24. 術科教室內攜帶食物飲料者。
23. 其他。
第八條: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大過或扣群育7分:
1. 樹立派別欺侮同學者。
2. 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 藐視師長情節輕微者。
4. 考試舞弊及違反考場規則者。
5.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6.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 偽造請假證明或冒用導師簽字者。
8.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者。
9. 在校外或網路上發表不正當之言論,惡意攻擊學校、師長、同學,破壞校譽情節輕微者。
10. 擅自爬牆進入校園者。
11. 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者。
12. 出入不當場所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13. 冒名代考或冒用他人作業繳交者。
14. 撕毀試卷或其他公文表冊者。
15. 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16. 不受師長告誡約束,態度蠻橫者。
17. 故意破壞公物者。
18. 曾受警告或記過處分,再犯同樣錯誤者。
19.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20. 演出不當,致影響校譽者。
21. 未經權責單位核准,擅留學校夜宿者。
22. 無故攜帶具有攻擊性(傷人)器械到校者。
23. 報告失實,矇騙師長者。
24. 違反性騷擾案件,經性別平等委員會確認,情節輕微者。
25. 違反賃居生規定,在寢室抽煙、酗酒、嚼食檳榔、吸食毒品、偷竊及男女共處一室情節輕微者。
26. 蓄意隱瞞正確居住地址,致資料無法寄達父母或監護人者。
27. 其他。
第九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予以記留校察看:
1. 違反校規屢勸不悛者。
2. 偶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3.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勸導後即脫離者。
4. 言行荒謬,屢勸不悛者。
5. 未經學校核准,擅自著手籌辦校際性組織活動。
6. 侮辱師長,情節嚴重者。
7. 修業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超)過3大過,經學務會議決議者。
8. 使用違禁品,情節輕微者。
10. 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借用情事者。
11. 其他。
第十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處分:
1. 犯第九條各項之情節嚴重者。
2. 留校察看期間內,再犯過錯受記小過處分(或累計警告處分達2次)者。
3.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屢勸不悛者。
4. 聚眾要挾者或鼓動風潮者。
5. 言行荒謬,嚴重毁損校譽者。
6. 吸食或販賣安非他命等毒品,經輔導無效者。
7. 校內外打群架情節嚴重者。
8. 參加不良幫派或聚眾滋事者。
8. 受刑事處分者。
10. 修業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超)過3大過,經學務會議決議者。
11. 違反賃居生住宿規定,男女共處一室,經查証屬實情節嚴重,學務會議決議者。
12. 違反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經性別平等委員會確認,情節嚴重者。
13.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