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規定(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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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辦法

西元2008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96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本校實際狀況訂定。


第二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1.獎勵:
德育
    嘉獎
    小功
    大功
群育
    加1分至3分
    加4分至6分
    加7分

2. 懲罰:
德育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
    輔導轉學
群育
    扣1-3分
    扣4-6分
    扣7分


第三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嘉獎或加群育分數1分至3分:

1. 擔任班級幹部或出任公差表現良好者。

2. 參加班、科內演出、比賽展覽,表現良好者。

3. 拾金不昧,價值輕微者。

4. 自動為公服務者。

5. 勸告同學向善者。

6. 作業寫作認真。

7. 賃居生表現良好者。

8. 其他。


第四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記小功或加群育分數4分至6分:

1. 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2.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提高校譽者。

3. 參加區域性比賽榮獲特優或參加校內比賽獲第一名者。

4. 保護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 見義勇為、扶幼敬老有顯著事蹟者。 

6. 協助同學解決學業、生活之困難,有具體事實者。

7. 擔任校內糾察、維護交通安全、服儀管理、朝會秩序、整潔評分負責盡職者。

8. 參加校外演出、服務活動表現良好,且有主辦單位來函佐證者。

9. 當選優良學生者。

10. 對學校交付任務能如期完成者。

11.參加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表現優良者。

12. 其他。


第五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或特別獎勵或加群育7分: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蹟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2. 有特殊義勇行為,而獲優異之成果者。

3.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得冠軍者。

4. 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服務、成績特優者。

5. 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6.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7. 拾獲鉅金不昧者。(經警察單位佐證者)

8. 參加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表現優異者。

9. 其他。


第六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警告或扣群育1分至3分:

1. 違反校規情節輕微者。

2. 對師長禮貌不週或侮謾同學者。

3. 與同學吵鬧情節輕微者。

4. 違反教室規則者。

5. 不遵守公共秩序或言語態度不檢者。

6. 參加集會或升旗態度隨便者。

7.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8. 不熱心公益或團體活動者。

9. 服務不力或遇事推諉敷衍者。(經相關單位佐證者)

10. 無故不參加週會者。

11. 作業未繳或不認真寫作者。

12. 遺失或考試未帶學生證者。

13. 服裝儀容不合規範,屢勸不聽者。

14. 其他。


第七條: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或扣群育4分至6分:

1. 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2. 未經報備擅自外出或進校逃避登記者。

3. 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 損壞公物未復原者。

5. 閱讀不正當之書刊者。

6. 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7. 塗繪牆壁公物有礙觀瞻者。

8. 攜帶違禁品到校者。

9. 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10. 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情節輕微者。

11. 挑撥離間惹事生非者。

12. 假託事故圖免公勤者。

13. 歪曲事實散佈謠言,致影響學校或他人聲譽者。

14. 參加校外活動未經報備核准者。

15. 違反駕駛汽、機車規定者。

16. 曠課達20節(含)課者。

17. 服裝儀容不合規範,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18.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演出(含綵排),情節輕微者。

19. 在校內手機未關機,致發出聲響或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手機者。

20. 在課堂中擅自使用影音電子產品者。

21. 違反賃居生規定,在寢室內查獲違禁品、擾亂安寧、深夜在外遊蕩者。

22. 居住地址變動未報備,致資料無法寄達父母或監護人者。

24. 術科教室內攜帶食物飲料者。

23. 其他。


第八條: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記大過或扣群育7分:

1. 樹立派別欺侮同學者。

2. 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3. 藐視師長情節輕微者。

4. 考試舞弊及違反考場規則者。

5.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6.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 偽造請假證明或冒用導師簽字者。

8.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演出(含彩排)者。

9. 在校外或網路上發表不正當之言論,惡意攻擊學校、師長、同學,破壞校譽情節輕微者。

10. 擅自爬牆進入校園者。

11. 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者。

12. 出入不當場所行為不檢有損校譽者。

13. 冒名代考或冒用他人作業繳交者。

14. 撕毀試卷或其他公文表冊者。

15. 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16. 不受師長告誡約束,態度蠻橫者。

17. 故意破壞公物者。

18. 曾受警告或記過處分,再犯同樣錯誤者。

19.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20. 演出不當,致影響校譽者。

21. 未經權責單位核准,擅留學校夜宿者。

22. 無故攜帶具有攻擊性(傷人)器械到校者。

23. 報告失實,矇騙師長者。

24. 違反性騷擾案件,經性別平等委員會確認,情節輕微者。

25. 違反賃居生規定,在寢室抽煙、酗酒、嚼食檳榔、吸食毒品、偷竊及男女共處一室情節輕微者。

26. 蓄意隱瞞正確居住地址,致資料無法寄達父母或監護人者。

27. 其他。


第九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予以記留校察看:

1. 違反校規屢勸不悛者。

2. 偶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3.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經勸導後即脫離者。

4. 言行荒謬,屢勸不悛者。

5. 未經學校核准,擅自著手籌辦校際性組織活動。

6. 侮辱師長,情節嚴重者。

7. 修業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超)過3大過,經學務會議決議者。

8. 使用違禁品,情節輕微者。

10. 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借用情事者。

11. 其他。


第十條 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處分:

1. 犯第九條各項之情節嚴重者。

2. 留校察看期間內,再犯過錯受記小過處分(或累計警告處分達2次)者。

3.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屢勸不悛者。

4. 聚眾要挾者或動風潮者

5. 言行荒謬,嚴重毁損校譽者。

6. 吸食或販賣安非他命等毒品,經輔導無效者。

7. 校內外打群架情節嚴重者。

8. 參加不良幫派或聚眾滋事者。

8. 受刑事處分者。

10. 修業期間內功過相抵後,滿(超)過3大過,經學務會議決議者。

11. 違反賃居生住宿規定,男女共處一室,經查証屬實情節嚴重,學務會議決議者。

12. 違反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經性別平等委員會確認,情節嚴重者。

1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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