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西元2015年09月14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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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

西元2015年09月14日 修訂

第一條 依據:

1. 中華民國81年10月28日 教育部〈(81)臺參字第059242號〉令。

2. 中華民國89年01月07日 教育部〈(89)臺參字第89001946號〉令。

3. 中華民國104年09月03日 鈞長指裁示事項辦理。


第二條 留校察看學生必須簽具家長切結保證書;另個人資料如有更動請導師隨時補強。


第三條 留校察看學生最少每週由導師約談一次、每兩週由輔導教官約談一次、每月由學務主任、科主任、輔導老師約談輔導一次;輔導紀錄放置於個人輔導專冊內備查,學生應主動向各約談人依規定次數約談,作為期末學務會議時參考依據。


第四條 每位留校察看學生,由生活輔導組製作輔導專冊應用(每人一冊),期中及期末時由生活輔導組彙整後,提行政會議報告。


第五條 留校察看學生在管制期間內(一學期),如因表現優異獲記功嘉獎獎勵者,其獎勵建議於校長核准後,暫存放於輔導專冊,俟管制期滿後,始得登錄至個人成績。


第六條 留校察看學生在管制期及學期中,累計警告一次處分或缺曠(含遲到、曠課)二次以上,應由體育衛生組立即通知生活輔導組報請校長同意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討論其處分。


第七條 學期結束時,如留校察看學生無缺曠及處分,且輔導紀錄完整者,可由期末學務會議討論撤銷留校察看紀錄。


第八條 留校察看學生除公假、喪假、病假外,一律不得請假,並由導師負責管制。


第九條 本注意事項若有不足或需補充之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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