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西元2014年08月0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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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西元2014年08月01日 施行

第一條 服裝:

1. 男生:
外套:外套拉鏈須完整,穿著時應將拉鏈拉至頂端或領下10公分。
上衣:長、短袖應按冬、夏季分別穿著,鈕釦需完整,並繡齊校名及學號,襯衫式樣不得修改,上衣可不必紮入褲內,但穿著外套、毛衣、背心時上衣須紮入褲內。 內衣穿著應穿著整齊並紮入褲內,穿著短袖時,內衣袖口長度不可外露在上衣短袖外。
褲子:直統長褲,褲管不得收短縮窄,長度須達皮鞋後跟上沿,式樣不得任意修改,穿著不可低於髂骨下。
腰帶:本校制式腰帶,上衣雖為可露式但仍需按規定配置腰帶。
鞋子:
    皮鞋:以制式,3至5孔繫鞋帶及有跟之黑色皮鞋為準。其他麂皮、花紋皮、休閒鞋等不合樣式之皮鞋皆不可穿著。
    運動鞋:顏色以黑色為準商標不得超過黑色三之一以上。
襪子:以白色為準,長度可自腳踝以上10公分,至膝蓋以下,商標不得超過直徑3公分。
書包:一律使用本校現行黑色樣式之書包,背在肩上時,其書包上緣應與腰帶齊高,書包與背包上不得佩掛任何飾物大於學校校徽,上課期間或寒暑假期不可未帶書包到校或攜帶非本校制式背包,違者以校規處理之。

2. 女生:
外套:大衣外套,鈕釦齊全(不繡姓名及學號)。
上衣:長、短袖應按冬、夏季規定穿著,鈕釦需完整並應繡校名及學號(不繡姓名),屬可露式上衣,但穿著外套、毛衣、背心時須紮入褲內。內衣穿著應穿著整齊並紮入褲(裙)內,穿著短袖時,內衣袖口長度不可外露在上衣短袖外。
裙子:為小格佰褶裙,長度達膝蓋線為準,不得短於膝蓋線之上。
褲子:長褲褲管不得收短縮窄,長度須達皮鞋後跟上沿,樣式不得任意修改,穿著不可低於髂骨下。
鞋子:
    皮鞋:以制式黑色平滑面及不繫鞋帶之皮鞋為主,高跟或底邊非黑色之鞋,一律不得穿著。
    運動鞋:顏色以黑色為準商標不得超過黑色三之一以上。
襪子:以白色為準,長度可自腳踝以上10公分,至膝蓋以下,商標不得超過直徑3公分。
書包:一律使用本校現行黑色樣式之書包,背在肩上時,其書包上緣應與腰帶齊高,書包與背包上不得佩掛任何飾物大於學校校徽,上課期間或寒暑假期不可未帶書包到校或攜帶非本校制式背包,違者以校規處理之。

第二條 儀容:

1. 男生、女生:
指甲:修短並保持清潔,不得塗指甲油、彩繪指甲或貼指甲花。
儀容:不得蓄留鬍鬚,不得化妝且不得穿戴飾物(如:項鍊、耳環、戒指、佛珠、手鍊………等)。
不得紋身、刺青或使用紋身貼紙。

2. 頭髮部分:
男生頭髮:不燙、不染、不抹髮膠(油),不得削剪怪異髮型,前髮長度不得超過眉毛,兩邊鬢角不超過左右耳二分之ㄧ高度,後髮不得超過衣領上緣。
女生頭髮:不燙、不染、不抹髮膠(油),不得削剪怪異髮型,後髮長度不可超過腰部,所有髮帶髮飾以單一深色為主。


第三條 特別規定:
1. 每年十一月第一週起換穿秋、冬季長袖制服及體育服上衣,女生換穿長褲;四月份第四週起換穿夏季短袖制服及體育服上衣,女生換穿裙子,並得由生輔組斟酌天候狀況,於換穿前(後)宣布實施一至兩週彈性之穿著規定。

2. 男、女生外套於換穿冬季服裝時穿著:換穿春、秋服裝時,穿毛背心或毛衣。

3. 冬季男、女生可在襯衫內加穿套頭高領衣物,但應限定為素面之黑、白、灰、藍四種顏色;女生可加穿暗紅色的套頭高領衣物

4. 週二、領獎代表、始業式、畢業典禮等重大集會應穿著皮鞋。

5. 校外服儀不整者,加重處分。

6. 週、朝會集合,全班務必服儀整齊與統一。

7. 穿著學校制式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上課。服裝依校服上衣與褲子之規定穿著,穿著長、短袖運動服時,上衣不必紮入褲中;但於穿著運動外套時,長、短袖運動上衣仍須紮入褲中。

8. 假日到校活動或假日重修上課同學,一律穿著校服為原則,穿著便服不可進入校園活動,期中考、期末考一律穿著校服。

9. 各類科得自行設計並且制定科服,樣式以簡單、大方且能代表其特色為原則,制定及穿著時,應事先向生輔組報備,並由校長核准之。

10. 凡有染髮、燙髮、怪異髮型者或服裝儀容經常違規者,依本校《學生服裝儀容輔導實施要點》處理。

11. 申請懲罰存記或改過銷過者,其服裝儀容須符合本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且經輔導教官及生輔組審查通過。


第四條 服儀檢查方式:

1. 定期檢查:註冊時檢查與按行事曆每週週會實施服儀檢查抽檢。
檢查項目:頭髮是否修剪合格、上衣、褲子是否符合規定、繡學號、腰帶、鞋、襪與指甲修剪等項目。
必須全員到齊,服儀整齊,按座號排序檢查;遲到者或公差勤務雖未能當場檢查,也應該在當日完成檢查,否則依檢查未到簽處
檢查當日事、病、公假未到,亦應於次日立即向輔導教官登記檢查,三日內未完成者,亦以檢查不合格簽處。
喪假同學服喪期間無法剪頭髮者,應帶孝或開具家長證明(應註明期限)。
天生頭髮非黑色或自然捲者,應事先由家長填寫證明書,經由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學務主任審核核可後,應將證明隨身攜帶備查。此項證明應不含:染髮褪色、頭髮吹黃,證明之開具應以天生體質,無法改變為主。

2. 不定期檢查:每日由導師、任課老師、教官或糾察隊登記服儀違規者。
被師長登記服儀不合,無故不到檢者,依定期檢查的處分方式辦理。
寒、暑假期間之服儀檢查,以返校日及返校打掃時為檢查日。


第五條 服儀違規之資料彙整方式:

1. 每日服儀糾察登記,包括:早上大門登記,由教官統一彙整登錄在電腦資料排序彙整。

2. 每日導師於早讀時間檢查登記與任課老師每節上課時及行政老師於不定時發現於登記違規同學後,將違規資料轉交至教官彙整後,統一登錄在電腦上。

3. 由校外熱心人士舉發違規同學,經生輔組查證屬實後,由教官統一簽處


第六條 其他:

1. 被糾察隊登記服儀違規,若與登記事實不符,應立即與在場教官報告原由,或立即到教官室說明不符經過,逾時則不處理。

2. 各科依課程需要,於開學一週內上簽陳報穿著科服、運動服之時間。唯每週不得超過二日,並由導師、任課老師與學務處協同管理。

3. 由各班風紀股長負責收取班級違規資料,除通知當事人之外,並將資料繳給導師參考。

4. 學號:長短袖上衣口袋上方以藍色絲線,目視者方向由左至右,繡學號。

5. 週會升旗及學校重要慶典活動時,需打領帶(結),上衣不可外露。

6. 自行外購之皮鞋須以學校統一採購之樣式為主。

7. 違反儀容規範者,給予警告乙次處分,累犯或屢勸不聽者,得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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