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西元2009年10月23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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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西元2009年10月01日 施行

第一條 儀容:由各科於科規中依其特性自行訂定。


第二條 服裝:

1. 學生於上課期間,一律穿著統一校服:
夏季:
    男生:短袖上衣、長褲、繫皮帶、黑色皮鞋、白色學生韈。
    女生:短袖上衣、褶裙、黑色皮鞋、白色學生韈。
冬季:
    男生:長袖上衣、冬季大衣或長袖體育外套、長褲、繫皮帶、黑色皮鞋、白色學生韈。
    女生:長袖上衣、冬季大衣或長袖體育外套、長褲、黑色皮鞋、白色學生韈。

2. 各科依課程需要,於開學一週內上簽陳報穿著科服、運動服之時間。唯每週不得超過二日,並由導師、任課老師與學務處協同管理。

3. 學號:長短袖上衣口袋上方以藍色絲線,目視者方向由左至右,上繡校名、下繡學號。

4. 週會升旗及學校重要慶典活動時,需打領帶(結),上衣不可外露。

5. 自行外購之皮鞋須以學校統一採購之樣式為主,襪子全白色且長度過腳踝。


第三條 違反儀容規範者,給予警告一次處分,累犯或屢勸不聽者,得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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