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西元2014年08月0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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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西元2014年08月01日 施行

第一條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二條 目的: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第三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

1. 為審慎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將設置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申評會),設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2. 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委員異動,請校長遴聘遞補。

3. 學生申評會委員不得與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重複。


第四條 學生申評會有關規定:

1.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2.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申評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3. 各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

4.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5.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6.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述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7. 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倘有前項情形,則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8. 學生申評會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9.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10.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11. 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12.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五條 申訴規定:

1.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向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表請洽輔導室申請辦理。

2.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拒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3.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4.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5. 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申訴。

6.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改變學習環境、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7. 受改變學習環境、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之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提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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