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西元2014年08月01日 施行)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西元2014年08月01日 施行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條 校長應邀集校內相關行政人員、家長會代表、非兼行政工作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任期一年,任期自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均為無給職,且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其組成方式如下:

1. 學務主任、輔導室代表、教務處代表、生活輔導組長為當然委員。

2. 行政人員代表。

3. 家長代表。

4. 教師代表(非兼行政職務者)。

5. 學生代表。

6. 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


第四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第五條 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第六條 學生之獎懲依據,以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為標準。


第七條 得於學期中不定期及期末定期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仲裁暨審議學生大過(含)以上之懲處、重大違規情事及德行成績考核丁等之案件。


第八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大過(含)以上之獎懲、重大違規事件及德行成績考核丁等之案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予列席說明。


第九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宜、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十條 學生事務處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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