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9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西元2007年01月23日 中華民國95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西元2009年06月26日 中華民國9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臺參字第0970222590C號〉令修正發布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


第二條 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1. 學業成績: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制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計算各項(科)目及學期成績平均,如有小數時,均四捨五入。

2.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具體建議。


  • 第二章 德行成績

第三條 德行評量旨在培養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其重點為肯定自己、珍惜生命、負責任、重榮譽、勤勉勵學、謙恭有禮、樂觀進取、誠實守信等。


第四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第五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上列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第六條 學務處就學生德行評量事項訂定下列考查或實施要點(含標準、表冊),提校務會議審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1. 學生出缺勤考查要點。

2.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3. 輔導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4. 輔導留校察看學生實施要點。

5. 學生請假規定。

6. 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7. 學生參加校外活動規定。

8. 其他考查事項。


第七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第八條 學校對學生之獎懲、出缺勤等,應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


第九條 學生學期中如合於學校所訂定之「留校察看」,應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為前述處分之決議,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十條 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德行評量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 第三章 學業成績之考查

第十一條 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六十分為及格;及格分數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即授予學分。學生學期成績之評量,包括定期測驗及日常考查,第一次定期測驗及第二次定期測驗平均占百分之三十,第三次定期測驗占百分之三十,日常考查占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條 學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四十分以上之科目可參加補考,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考以一次為限。

2. 補考不及格,不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該科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

3. 補考不及格者,可申請參加重修學分教學,重修評量及格者,則授予學分;重修評量不及格者,以前兩項之規定辦理,其學期成績以重修評量成績計。

4. 上下學期成績係獨立計算,各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該學期之學分。

5.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學生不及格標準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原標準及格分數登記,補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重(補)修科目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1. 重(補)修科目不及格時,得繼績申請重修。

2. 選修科目不及格時得修習其他科目代替。

3. 重(補)修學分期間,德行成績一併列入該學期之成績考核;寒暑重(補)修而有跨兩學期情形者,則一律併入後一學期考核。


第十四條 科目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處理:

1. 學(科)生在轉入後,應補修科目得在不延長學生修業年限原則下補修完畢。

2. 轉學(科)生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應補修專業科目在三十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

3. 其他科目學分抵免事宜悉依《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成績有下列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

1. 各年級學生不及格科目學分數(含重、補修科目學分)達該生修習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2. 不及格科目過多,重修有困難者。

3. 同一學年以重讀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科學分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第十七條 學生重補修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手續。


第十八條 開、編班原則:以同科目編成一班為原則。 


第十九條 授課內容:以原授課內容為主。 


第二十條 由各指導教師依成績考查辦法給予評量,並將全部重、補修學分成績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及格科目部分並授與學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重、補修學分、在授課時間未達二分之一前得申請期中退選,其成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 第四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1.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2. 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3. 修業期間日間部逾五年、夜間部逾六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請假規定及成績計算方式,由本校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前項上學期學業不及格科目成績之學分數,包括補考後之學分數。但不包括重補修之學分數。


第二十五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得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前項學科鑑定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依臺北市職業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及學分採計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由本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二十九條 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其成績優異標準,由本校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補充規定經陳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前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項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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